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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大学2007年在职法律硕士招生简章
福建招考网整理自:网络整理 2007-7-17

上海大学2007年在职人员攻读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招生简章

  一、培养目标

  法律硕士是具有特定法律职业背景的专业学位,主要培养面向政法系统、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具有社会主义法制观念、德才兼备、高层次的复合型、实务型法律人才。

  二、特色方向:知识产权法、金融法、政府法制。

  三、报考条件

  国民教育序列大学本科毕业(一般应具有学士学位)、工龄3年以上(工作年限计算截止时间为2007年7月31日)的法院、检察院、司法、政法委、公安等政法部门人员、人大系统干部以及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从事法律实际工作者。

  符合报考条件的政法系统考生,持经本单位政治部门填写推荐意见和审查盖章后的《2007年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报考资格审查表》(点击下载)进行资格审查;其它部门人员的资格审查表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填写推荐意见。

  四、报名和资格审查

  (一)报名工作

  1.网上报名信息输入

  网报时间及网址

  1)在上海市报名并参加考试的考生于2007年7月10日~25日登录上海市教育考试院网站www.shmeea.edu.cn/填写、提交报名信息。

  2)外省市报名并参加考试的考生请在7月中下旬登录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主管部门指定的网站进行网上报名。

  注:请考生务必牢记网报编号!

  2.现场报名

  现场报名时间为2007年7月27日~7月31日。

  1) 上海市报名并参加考试的考生现场报名地点为(二者就近择一):

上海大学2007年在职法律硕士招生简章

  2)外省市报名并参加考试的考生请在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主管部门指定的现场报名点报名。

  注:Ⅰ 由报考者现场签字确认后的信息一律不得更改。

  Ⅱ 考生网上报名时填写的报名信息必须与本人资格审查表上填写的报名信息完全一致,否则以网上报名信息为准。

  Ⅲ 报考者应在规定期限内进行网上报名和现场报名,逾期不予办理。只进行网上报名未到指定现场报名点办理照相等相关手续的,本次报名无效。

  Ⅳ 现场资格验证及图像采集必须考生本人到场办理,不得委托他人代理。

  3.准考证发放

  上海市教育考试院将统一编排考场、打印准考证。考生应于2007年10月10日~26日从上海市教育考试院网站(www.shmeea.edu.cn)下载准考证,仔细阅读注意事项,届时凭下载的准考证进入试场,由监考老师核对身份后下发正式准考证。

  外省市准考证发放办法请关注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主管部门通知。

  (二)资格审查

  所有报考者须满足报考条件。在网上填写报名信息前,考生须认真阅读报考条件,确定自己是否具有报考资格。如不满足报考条件或提供虚假信息,我校不予录取,责任由考生自负。

  未进行资格审查造成不能被录取的,责任由考生自负。

  1.我校资格审查具体时间、地点:

  7月9日~7月14日  宝山区上大路99号上海大学行政楼410室;

  7月15日      闸北区延长路149号上海大学北大楼2楼研究生部。

  9月2日~7日    宝山区上大路99号上海大学行政楼410室;

  2.资格审查手续:

  报考者本人填写《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报考资格审查表》,贴本人近期二寸免冠照片1张,并携带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五、招生人数

  2007年拟招生名额为50名。

  六、考试

  (一)考试科目

  政治理论、外国语(英语)、专业综合考试(含刑法学、民法学、法理学、宪法学、中国法制史),共计3门。其中,政治理论考试及面试由我校单独组织,其余两门课实行全国联考。

  (二)考试时间

  专业综合考试:2007年10月27日8:30~11:30;

  外国语:2007年10月27日14:30~17:00;

  政治理论考试和复试时间另行通知。

  复试形式和内容由法学院根据培养要求,结合其它知识和能力的考核统筹考虑后确定,并在复试前通过上海大学研究生部网站()向考生公布。

  (三)联考大纲及考试指南

  1、《2007年在职攻读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联考专业综合福建招生考试网纲》、《2007年在职攻读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联考专业综合考试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6月出版)。

  2、《在职攻读硕士学位全国联考英语(日语、俄语)福建招生考试网纲》(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出版,2005年)

  七、专业学位代码 410100

  八、录取

  我校将根据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下达录取指导分数线,确定我校最终分数线。

  九、学制、培养方式和收费标准

  (一)学制

  采用业余学习和集中学习相结合的形式安排课程,学制三年,含授课时间、论文写作和论文答辩时间。

  (二)培养方式:

  法律硕士的培养方式为委托培养,录取后签订委托培养协议书,学习期间不转户口、人事关系等。学习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医疗费用等均由法律硕士生所在单位承担。根据国务院学位办关于《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的要求,我校法学院针对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特点,结合法学院教学科研的特色和优势,制定了自己的教学培养计划。

  十、咨询和联系方式

  上海大学法律硕士办公室

  地址:上海市宝山区上大路99号院系综合楼B楼428室 邮 编:200444

  电话:(021)6613 2597

  传真:(021)6613 3938

  主页:www.law.shu.edu.cn

  E-mail: shuls_faxue@department.edu.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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